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:農牧字第1060043614A號
修正「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」。
附修正「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」。
主 任 委 員 林 聰 賢
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
89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八九)農牧字第8900402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
98年 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70041624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20條;並自發布日施行(原名稱:寵物業管理辦法)
106年10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60043614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條,自發布日施行
第一條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
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、貓。
第三條
經營特定寵物繁殖之業者(以下簡稱繁殖業),其特定寵物繁殖場(以下簡稱繁殖場)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一。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(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),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。
第四條
繁殖業、買賣業或寄養業(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),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、買賣或寄養之場所(以下簡稱營業場所),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,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: 一、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。 二、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,畜牧、獸醫、水產、動物相關...